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管委会。
办公地址:金水东路85号自贸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371-67883567
传真号码:0371-67883557
通讯地址:金水东路85号自贸大厦16楼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zzzmqysq@zhengzhou.gov.cn(仅用于接收向我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官方网站查阅(http://www.zzftz.gov.cn)。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开(http://www.zzftz.gov.cn),并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报刊、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步骤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郑州片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zzftz.gov.cn/)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当面提出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zzzmqysq@zhengzhou.gov.cn提出申请的,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该邮箱,此邮箱只用于接收向我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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