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四年 第1号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2月19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4年3月22日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pdf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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