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05/28  

 (2018年第84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现将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对于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业务。

三、为便于企业办理备案事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郑州、开封、洛阳市三个片区设立受理点,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1.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85号;电话:0371-67888393。

2.开封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十二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电话:0371-22732115。

3.洛阳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一层;电话:0379-69952058,0379-63000081。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进口相关手续,并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境内责任人如后续需要自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待取得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问题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说明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附件1-5(2018年第84 号).doc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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