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一带一路”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办法》(郑经管政﹝2020﹞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1/06  

准入项目类型:

(一)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类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国家在经开区内设立的,经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认定的境外国家及地方政府机构驻郑州代表处、境外国际组织驻郑州代表处、境外著名商协会驻郑州代表处、境外著名大学及学术机构驻郑州代表处等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须获得设立代表处许可的文本(指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外事和商务等部门许可意见)。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需向经开区提供境外政府等机构批准设立驻郑州代表处的正式文件,并通过境外国家驻华机构向中国外交部或商务部申请且获得批准。

(二)企业总部类

1. 经济规模型:入驻企业为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的企业运营总部,工业和建筑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现代物流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2. 利税贡献型:工业和建筑类企业地方级税收2000万元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现代物流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3. 品牌效应型:入驻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全球50强大学、全球50强研究机构及国内外著名企业的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和营销等其他职能性总部。

(三)开放创新平台类

1. 开放平台:经国家、省认定的跨境电商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 创新平台:国内外知名机构或企业来区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载体运营机构。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类

   经开区鼓励发展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较快、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关于支持政策,符合入驻要求的项目将给予免办公用房租金、免一次性装修等相关扶持,助力项目落地发展。

2.《经开区支持总部产业集聚实施办法》(郑经管政﹝2020﹞2号)

    (1)总部企业引进标准:

在经开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工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留成1000万元以上。

(二)建筑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留成1000万元以上,同时企业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

(三)商业类(含批发零售业、电商、进出口业务):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留成500万元以上。

(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在经开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经开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上年度区级税收留成500万元以上。

(五)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含主版、科创版、创业版、中小版)上市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及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留成1000万以上。

(六)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其他企业和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独角兽”企业。

    (七)经开区确需引进的重大项目。

    (2)产业扶持政策

    在总部企业完成土地招拍挂之日起5年内给予一定比例区级留成税收支持;涉及企业高管等人才参照相关人才引进政策予以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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